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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5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 、统计资料的提供

  二、为什么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公布统计资料,是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实现统计资料社会价值的重要形式。通过公布统计资料,便于全国人民了解国情国力,对回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并使世界人民了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各级统计机构要大办“开放式”统计,在严格遵守秘密规定的前提下把服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尽可能把各种统计信息(包括可能得到的国外信息)提供给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者,使统计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

  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除少部分统计资料应该保密外,大部分的统计资料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为了使社会各界,包括科研和教育工作者、生产经营者、新闻机构及广大的公民都能共享统计信息资源;为了使公布的统计资料,达到准确可靠、科学客观地描述社会经济现象的要求,适应各方面使用者的需要;为了避免公布统计资料的随意性,防止统计泄密,保障统计资料公布的连续性、系统性,因此,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应该有秩序地进行,有一定的制度,遵守一定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对统计资料的公布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 一《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在公布统计资料方面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形统计机构是专门从事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的职能机构,经费来源于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拔款,组织调查形成的统计的资料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定期公布计资料,应该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i这样规定,还可经避免统计资料公布的随意性,保障统计料公布的连续性、系统性,使人民全面了解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屁情况;提高国情、国力的社会透明度。

  公布统计资料必须建立定期公布的制度,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收集到统计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目前在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月报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

  按照《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其审批权限如下:

  (1)绝密、机密、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的统计局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单位批淮,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的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伺意。其中,发表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向意。对外公布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产生统计信息的混乱,使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真实的统计信息非经原确定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审批的内容,一般包括摘秒,即将出布的统计资料的内容公布的时间、方式等。

  四、《统计法》关于“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这是1996年修改《统计法》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规定,确定了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统计数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确定了国家统计数据的公布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有法定的部门,不应各行其是,多头公布。

  这-规定,进一步明确其他部门也可以分布统计数据,但不具有国家统计数据的法律效力。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部门联合进行公布,才能成为符合《统计法》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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