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资讯

导航

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5

自考《统计法规概论》重点资料:第六章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 、统计资料的概念

  1、统计资料的内涵,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以及与以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统计资料包括的范围

  统计资料所包括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3、统计资料的特征

  统计资料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是所有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和信息资料都是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客观性。统计资料必须是真实地、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任何随意的假定、推测、想象都不能成为统计资料。如受人为干扰,瞒报、虚报的统计资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统计资料,不受法律保护。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统计资料客观性的体现和反映。

  二是合法性。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必须是合法的,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搜集和加工、整理统计资料的过程中,不允许施用非法手段。《统计法》第二章规定了进行统计调的基本程序和审批、备案制度,只有按照规定进行统计调查,才能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料。凡是以非法报表等非法手段获取统计资料,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是相关联性。统计所调查和描述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必须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关联的。

  二、统计资料管理的必要性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依法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说、调整、存贮、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管理,涉及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统计资料各个阶段。不仅对原始调查资料需要进行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也需要进行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布是统计资料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才能保证统计资料公布的合法性,才能做到应该公布的统计资料及时公布,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同时,保证该保密的统计资料不被泄露,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和利益。

  对统计资料进行管理之所以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统计资料作为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不仅对于满足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经通过对历史的统计资料的分析更深刻地说明现状,预测未来,更好地为党政领导进行决策服务。

  第二,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每一个统计数据都凝聚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统计资料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和广大后统计人员,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大量统计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有的则是从行政记录、财务核算、业务核算资料中提取整理而成的。因此,统计资料是上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劳动成果,且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统计资料是国家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成果。它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秘密,有的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的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大量的是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信息资源,法律规定人民有无偿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因此,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的权利,也关系到整个统计工作和维护正常的统计秩序等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三、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按照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农村乡、镇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谁组织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就归谁管理。例如景气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直接选定一些企业进行调查,采用超级汇总的方式汇总统计资料,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管理;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一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范围扩大到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归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我国统计资料管理,在确立了对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的同时,又原则性的划分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各统计系统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多方面的统计实践说明,只有坚持统一管理的职责范围。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几十年来统计资料管理经验的概括和总法。多年来的统计实践说明,只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才能把统计资料管好,既为国家提供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依据,又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提供信息和资料。

  为了保证《统计法》中关于统计资料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的贯彻和实施,《统计法实施细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对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统计资料管理中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在统计资料管理程序中,对统计资料的审核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这一步骤是统计资料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的及时性。并且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字起到了积极作用。

  (2)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的制度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盎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以各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这一规定,确立了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所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具有很大的针对性。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