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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员技能精华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来源 :考试网 2017-09-12

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员技能精华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管理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知识要求】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廷。

  提出劳动的变更 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能力要求】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应以书面提前通知对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补偿金的发放按照“就高不就底的原则”确定。

  第一种情形还要视病情和劳动能力状况,发给一定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者承当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第三方招用未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了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属于自然终止的情形分别是:1、定期劳动合同到期2、劳动者退休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合同即为终止。

  在实际中,习惯上应提前30天通知。

  (二)因故终止

  属于因故终止的情形:1、终止条件的出现2、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3、主体一方消灭4、不可抗力的因素。

  5、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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