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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7

  六、银行的监督管理

  1.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2.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4.国家审计部门对银行的财务审计

  5.审计部门对银行的合规性审计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银行的接管

  1.银行的接管的意义商业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程序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是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接管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

  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

  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其程序为:

  第一,申请解散;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银行合并是解散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有,两家银行合并成为一家新银行;一家银行把另一家银行兼并。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已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

  第一,支付清算的费用;

  第二,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第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

  第五,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第六,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关闭后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采用托管、接管、直接进入清算程序等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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