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7
中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
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1.银行的组织形式,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
2.《公司法》的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任免。
3.银行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
1.变更事项:
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
第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第四,调整业务范围;
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第六,银行修改章程;
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
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