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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二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7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

  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业务分类:

  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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