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资讯

导航

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7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1

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7章

  第七章: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1. 对娱乐场所的具体要求:

  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噪音、面积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地点,教材191页做了如下规定: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为什么要作出如上限制性规定呢?主要是基于安全和不扰民来考虑。不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简单地说,有黄、赌、毒、黑犯罪前科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这些限制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利用娱乐场所重操旧业。

  价格行为管理:明码标价

  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保安管理:专业保安。

  2.从业人员管理

  不得招未成年人;证件齐全;责任书、名册、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日志,保留60天。

  3.治安管理

  从业人员和进入娱乐场所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 对旅行社、导游的责任:导游是旅行社的雇员,导游的过错同时也是旅行社的过错。

  3.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

  1.娱乐场所的禁止行为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教材192-193页只列举了前7条。

  2.价格行为管理:明码标价

  3.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面)

  5.旅行社的经营:

  1.旅行社与从业人员

  2.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1)旅行社的说明和警示义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案例:出境游坐汽艇摔成重伤

  吴某称,2004年12月,他参加了某旅行社前往泰国旅游。12月12日他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从金沙岛到芭堤雅的汽艇。航行中汽艇颠簸,他被掀起后摔落造成胸椎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某旅行社辩称,吴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某旅行社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吴某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老者参加长途旅游,应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参加本次活动的体质承受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事前评估,并进行自我保护。在乘坐快艇时,导游已尽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后因海上风浪才造成快艇颠簸而致吴某骨折。

  问题:某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罗湖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吴某选择了侵权之诉,根据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某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障旅游者(吴某)的人身不受损害。吴某造成损害的后果旅行社未尽到义务,因此,旅行社对吴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52221.9元。

  律师点评: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赔偿范围有别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吴先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吴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的规定,选择依侵权行为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选择一种责任进行起诉。因为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对于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的规定不一样,比如违约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等。在选择适用哪个进行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一般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范围的大小等来选择对自身权益保护最充分的司法保护。

  (2)保险。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