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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笔记(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3

5分工负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以刑事诉讼为代表的各种司法活动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来处理和协调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即相互协作又分权制衡,共同推进司法活动的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三者的含义: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依照分工进行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为了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全为合作、互相支持。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互为条件,彼此监督,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其他机关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互相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和已经出现的错误。

(2)分工负责原则重在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必须各自行使各自的职权、履行各自的职能,既不能相互交叉代替,也不能相互推诿搪塞。

(3)分工负责包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层含义。

其意义包括:

(1)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它的主要意义是使公检法机关能够明确自己的定位,促使其在权力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

(2)作为一项审判原则,

①有助于法院对自己进行准确定位;

②有助于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

③有助于法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职权

6审判制度,是指法律确定的,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制度。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活动和审判行为进行的具体的规范和引导。包括: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陪审制度。

7合议制度,是指由数名审判人员组成审判法庭,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意义在于:

(1)集思广益,利用集体智慧弥补法官个人能力的不足,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2)①体现审判民主—防止个人擅权,避免法官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②在审判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合法的审判。

合议制度的内容包括:

(1)实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及其构成。组织形式是合议庭。构成包括由审判员单独组成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集体审判。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2)合议组织的权限范围。审理、评议、决议。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根据司法解释,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其意义包括:

(1)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2)有利于实现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

内容包括:

(1)两审终审,表明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两个审级的法院,适用两个不同的审判程序,作出在效力上有差别的两种裁判。

(2)两个审级通过上诉和抗诉相联系。

(3)两审终审对大多数案件均适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增强法院的威信,提高当事人和一般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度。

(4)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回避的人员: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接受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回避的程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回避制度的不足之处:

(1)有关回避情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显得过于宽泛。

(2)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太窄。

10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吸收职业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意义在于:

(1)能够实现审判民主化,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2)体现了社会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3)可以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更好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其内容包括: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举和被选举权、23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

(2)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看法。

(3)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范围。只适用一审案件,但并非所有一审都适用陪审制度。

11审判独立原则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1)强调审判独立并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在审判活动中,党的领导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能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进行干预、党政干部不能假借党的领导之名,直接审判具体案件,对审判人员下命令给指示,“以党代法,党法不分”。

12审判分开原则的效力,表现在:

(1)依法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审判的案件,由于具有严重的程序瑕疵,因而其审判活动不具有法定效力。

(2)案件事实末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末在法庭上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进行认证等等。

(3)当事人以没有公开审判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3审判制度与审判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1)从联系的角度看,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对审判活动都起指导作用,在法院制度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集中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规范的各项法律的基本精神。审判原则决定审判制度,审判制度体现审判原则。

(2)从区别的角度看,有3个方面

①审判制度的作用体现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提供依据,审判原则的作用则重在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

②审判制度的内容比较具体,适用性较强;审判原则的内容比较抽象,适用性较弱

③审判制度由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加以确定;审判原则由宪法直接确认,再由其他部门法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3)审判制度对于审判程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映制度,制度需要程序来落实,制度也是程序的基础。

14 两审终审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优点:

(1)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控制诉讼成本。

(2)两个审级都是事实审兼法律审,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审的作用,保障大多数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再审制度可以弥补两审终审制度的某些不足。

相对于三审终审制来说,有以下缺点:

(1)对当事人的救济渠道相对较窄。

(2)不利于法院对案件和裁判作进一步的审查。

(3)没有专门的法律审,不利于制作出高质量的判例和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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