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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完整讲义——第一章宪法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3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学发展的过程中,学者们按照自己的观点和标准,对宪法作了各种各样的分类。这些分类的提出,不但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分类的研究的深入,丰富了宪法基础理论、内容,而且对我们认识,了解各种不同的宪法,掌握发展的规律以及进行宪政建设,

也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根据笔者的统计,学者们对宪法分类已近五十余种。现择其中较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分类进行阐述: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提出的,这是对宪法的最早分类。这种分类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及其定义,中国学者论述基本相同,仅是语言表达不同。他们大致认为:以有无明文规定的法典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由单一法律文书所构成,但也有是由数种法律文书所构成。反之,宪法不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书,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或惯例之中的,称为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严格说来,成文与不成文也是相对的。一部成文宪法经过数千年之后,也常附以各种惯例,实际上对宪法内容作了修正为补充。

关于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优缺点,学者们也有相关论述,认为“成文宪法的优点有:第一,成文宪法的结构和条文都经过精设计、反复推敲审查,它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为全国上下掌握和遵守,且修改较难,所以比较稳定。第二,成文宪法明确规定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便于它们进行活动,便于公民监督,有利于防止它们之间不必要的争议或国家机关因一时需要而曲解。第三,成文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便于公民行使与履行,有利于防止各方面的侵犯。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它的制定和修改较难,所以适应性比较差。特别是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往往碍于一定繁琐的程序和种种要求,也不能马上得到补救,待得到补救,也因长期争议未决,已经耗费了相当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不成文宪法的优点有:第一,就不成文宪法中的习惯部分说,由于它们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所以容易被人们接受。第二,就不成文宪法的其他部分说,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富有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比较灵活和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应付紧急的事变,随时补救其缺陷。不成文宪法的缺点是:由于内容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所掌握,极易引起运用者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弄权玩法,窃国乱政。人民的权利难得确实保障。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书面文件,也不在于有没有宪法习惯与判例,而在于宪法的构成是否集中表现在一个或几个书面文件中,在于是以集中的宪法典为主,即以成文的为主,还是以习惯和判例为主,即以不成文的为主。英国宪法的构成,从数量上讲,成文的部分少,不成文的部分多,而且也没有汇编成一部完整的法典,所以说,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转化的。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也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首先提出来的。布赖斯在他的《历史与法学研究》(1901年版)一书中以宪法的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有无不同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的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

对于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含义以及两者的优缺点,张庆福教授的论述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刚性宪法也叫硬性宪法或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规律。这可包括以下3种情况:第一,修改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批准权利由其他机关行使。第二,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与一般立法程序不同。第三,修改宪法的机关既不是普通立法机关,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一般地说,成文宪法都规定了特别的修改程序,都属于刚性宪法之列,但也有例外情况,历史上有的国家的成文宪法其修改程序与修改普通法律一样,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普鲁士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慎重,程序比较复杂,且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所以比较稳定,尊严性高,刚性宪法的缺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困难,所以缺乏适应性,不易及时应付局势的变化形势。

柔性宪法又叫软性宪法或弹性宪法或可动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典型国家,其宪法性文件都由国家按照普遍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柔性宪法的最大优点在于: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比刚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柔性宪法的缺点是,因为其制定和修改容易,所以就不及刚性宪法稳定,也不是有刚性宪法的尊严性。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群众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得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据,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对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学者们的观点及表述基本上一致。因此,在此将不再详细列举每位学者的观点,仅将书目及篇章列于其后。

四、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把宪法分为原生性宪法和派生性宪法,或创制性和模仿性宪法。

原生宪法是指在宪法基本内容上有创新的宪法。如英国宪法创立了议会内阁制,美国宪法创立了三权分立制,苏联宪法创立了苏维埃制,我国宪法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等。创制性宪法大体是革命的产物,如法国大革命时期所产生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但也有自然成长的,如世界上最古老的英国宪法。

派生宪法是指根据国内外已存在的宪法范例,吸取适合本国的内容而制定的宪法。如独立后的印度颁布的宪法就是以美国的总统制代替君主议会制,同时也保留了作为宗主国的英国的一些传统混合而成。从世界宪法的发展史看,世界是第一部宪法美国宪法确立总统共和制和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为后起的诸多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时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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