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税法》复习资料:论述题篇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2-04
中1、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的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1.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对于实质课税原则,许多国家的税法均有规定。例如,德国《租税调整法》第6条规定,不得借民法上的形式及其形成可能性之滥用而减少纳税义务。如有滥用情形,应依相当于该经济事件、经济事实及经济关系的法律状态,课征相同的税收。此外, 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税法也都有关于实质课税原则的规定。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税法具有一定的外观性和形式性的特征,即着重基于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外观状况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征税,从而形成了广泛适用的形式课税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表现形式。但若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广义和深刻的理解,由于税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因而在该原则中同样应包含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止对法律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因此,实质课税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形式课税原则起到补充作用,但这种补充是非常有限的①。在存在税收规避、虚伪行为等情况时,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有效征税具有重要作用。
2、增值税具有什么特点:第一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第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纳税制第三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第四增值税实行发票监督制。
3、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免税,是指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款不予征收,同时也不容许抵扣该项货物已负担的进项增值税款。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其术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依照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免税和起征点两种。
(一)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营业税帮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l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税收饶让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内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税收饶让制度的主要体现在:它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它的目的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79个国家或地区中,有15个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包含了税收饶让条款。《企业所得税法》引入税收饶让制度,该法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法,即如果外国政府同我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应当依照税收协定执行。
6、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体现了具体的征税范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
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T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指除上述10项应税所得以外,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应征税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7、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重要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审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各税种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般而言,以l 日、3日、5日、10日、l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再5日内中报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内申报纳税。
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三种方式。此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邮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方式。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税收优先权制度
一、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其设立的依据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税收优先权设立的依据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各项公共建设事业的基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取之于民时,表现为社会个体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转移;税收用之于民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个体无偿提供。税收分配关系实际上体现了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协调平衡。这两大矛盾方面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社会整体以社会个体的存在为基础,没有社会个体,就无所谓社会整体;没有社会个体不断焕发的活力及其健康的成长、壮大,就不可能有社会整体的发展。反之,没有强大的社会整体,社会个体也不可能得到有力的保护和发展。
二.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具体内容
依据我国《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优先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破产法》和《保险法》中关于企业或保险公司破产时,企业或保险公司欠职工或被保险人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人寿保险金等应优先于税收受偿:这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所必须的,属基本人权范畴,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2)税收优先于发生后的担保债权
《征管法》规定,纳税入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种规定.对于防止纳税人通过事后设立物的担保方式逃避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是对纳税人违法所进行的行政制裁。前者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制裁促使违法者遵纪守法,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身不是目的,因此,当两者出现矛盾时,税收应当优先。
为了保障一般债权人(指享有税权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以免一般债权人不知情而蒙受损失。此外,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9.税收行政复议的特点
1.税收行政复议的前提性
税收行政复议以税收征管相对人不服税收机关所作出的具体税收征管行为为前提条件,税收行政复议的对象限定于税务争议。
2.税收行政复议的法定性
税收行政复议依税收征管相对人的请求而进行,税收征管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是启动税收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条件。
3.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性
我国法律将税收行政争议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二是因处罚、保全措施、强制措施而引起的争议,对于第一类争议,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方可起诉。
4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1)税收行政复议的司法性首先表现在税收行政复议的产生基础是税收争议;其次,税收行政复议的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
(2)税收行政复议的行政性首先表现在税收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基于行政司法权而进行得一种行政活动;其次,税收行政复议是税务系统内部的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纠错行为。
10减免制度 主要目的是(有点)为了发挥税法促进效率、保障公平的功能、贯彻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名经济的协调运行。但是,税收减免这一制度还有一些消极的作用值得注意。缺点立法机关对这种谁是支出安排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期间的裁量性,随意性比正式的财政支出要大得多。如果没有过多的税收减免也会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于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11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1 示证检查义务 2 资料退还义务 3 保守秘密义务 4 回避义务 5形式存款账户查询权时的义务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的义务。
12、试论述税的本质
税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
(一)税是税法的创造物
要求对税之课征有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了税法上至为重要的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强调了税必须要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必要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自然发生,即税是一种法定的余钱之债。
(二)税是一种公法之债
其一,税之债乃是一种法定之债;
其二,主体不同,税之债具有一方主体的固有性;
其三,内容不尽相同,税之债具有金钱给付性和关系内容的不均等性。
(三)税是公共对价
作为纳税人全体的人民是债务人,其纳税后有权请求作为债权人的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而作为整体和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实质债权人,它在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后,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人民以纳税的方式偿付享用公共产品应当支付的费用和价格。如果我们从公共财政的人框架中看待税收利益流转的全过程,从数量关系上看,以纳税为内容的财政税收关系和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内容的财政支出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其间呈双向流动,不仅权利义务的性质相同,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相万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1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1.示证检查义务
税务机关派山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资料退还义务
税务机关在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凋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保守秘密义务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获得的被检查人的相关信息,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税务机关在查询存款账户时,也要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4.回避义务
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该回避。这些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5.行使存款账户查询权时的义务
首先应当经过相关主体的批准。其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最后,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应该为被检查人保密: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的义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4、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全面审查的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是税收行政复议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对特定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二二是税收行政复议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杏,山肘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二)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税务征管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则不能再向任何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而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复议中请进行审查时,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行政复议时应力求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作出符合其基本精神的复议决定:公正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过程的公正;二是结果的公正。公正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然发展,合法是基本要求,公平是本质要求。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应做到复议过程、复议资料、复议结果三公开。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称效率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高效率的处理税务争议,作出复议决定,防止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税务复议活动应尽可能方便复议申请人
(四)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不适用凋解的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税务争议、进行复议时,既不能居中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五)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作出的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5、税收行政诉讼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时,只对税务机关所作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是以审理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争议内容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对具体征管行为是否合法进于;市理时,必须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而不得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三)不适用处分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赋子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而专职行使,具有权义合一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处分该权力,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作出小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责任:
(五)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征管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㈠的具体征管行为的诉讼期间,征税机关的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不能停止该具体征管行为的执行,除非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不停止执行无法挽回损失:
(六)复议前置原则
征纳主体双方因税款的征纳而引起的争议,必须先向税收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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