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学类公司法重点笔记:第三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09
中第三节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 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发起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用倾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1.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发起失败,没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公司章程
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意义:
1.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契约,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
2.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务公开的手段,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约条件,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事务的公开性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阅章程的时间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公司设置的股份种类.各种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股股东或受益人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有关实物出资的事项.设立费用及其支付方法.盈余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三)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也不强调记载,其内容由发起人按照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涉及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凡法律未列的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都属此类范围。
D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权经营问题)新《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书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