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资讯

导航

自考国际贸易法知识点(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4

  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1)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2)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3)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

  简述修订《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1)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2)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规定; 3)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出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重点1、3、4、6(一)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第九条)(三)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四)增加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五)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五章)(六)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六章);☆看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七)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第七、八章);(八)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十章)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