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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名词解释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4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营贸易:是指国家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取得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在授权的特定贸易领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从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或在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商业存在,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自然人存在的服务提供。

  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即指转让方将自己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生产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技能的系统知识跨越国境地、有偿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在法律上对外国服务业进入本国所设置的障碍。

  国际追加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是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进行的贸易。

  国际核心服务贸易:是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公平与自由竞争的秩序。

  贸易壁垒调查:是贸易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国就其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采取适当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利益: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 赔。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专利权:是指某项技术的发明人,依法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独自享有使用、制造和销售产品的一种独占权利。专利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又称商标专用权。

  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指如何做某事的系统知识,尤其是实际技能和经验。广义上理解,专有技术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运用于工业生产、商业、管理和财务等活动中的未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为公众所不知悉的一切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经验和方法等。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技术受让方支付费用的合同。

  排他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权利用尽原则: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地授权投放某一市场,他就不能在对这批货物实施知识产权(独占权)。

  地理标志: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和手段,在服务接受者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

  服务的过境交付: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不涉及人员的流动。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 此对该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为倾销。

  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倾销的产业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

  反规避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采取的相应措施,以阻止其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任何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承诺: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商船同等的待遇。

  非违规性起诉:(非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涵盖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涵盖协定项下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违法之诉(违规性起诉):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违法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在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采取了违反WTO涵盖协定的措施。

  简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1)资源的绝对匮乏(不可避免);2)资源的相对匮乏(绝对成本论);3)比较利益说(比较成本论);4)生产要素比例说(资源禀赋论);5)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6)国家相互依赖学说(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由于种种原因(地理、气候、原料、技术),一国生产的产品可能都比另一国便宜,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费用”理论,两国之间似乎就不会存在贸易活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此理论,于1817年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他认为:“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极大优势,因而能够用远少于领国的劳动制造商品的国家,即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以输出这些商品以输入本国消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此学说的建立导致英国议会于1846年废除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1)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2)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3)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4)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分工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者多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者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够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2)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3)基本结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结构。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有限责任说,关联责任说。5)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过。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重要渊源),国际惯例,国家立法(主要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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