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学类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重点笔记:第7章诉讼代理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0
中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1、诉讼代理人 :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知识;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5.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种类: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用:
1.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征: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对象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仅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3、权限和地位:全权代理;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源于实体法的亲权或监护权
4、对法定代理人的指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特殊情况:代理人推诿;无代理人或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其他代理人不能协商解决的
5、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⑴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⑵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⑶法定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和监护权。
第三节、委托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及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又称意定代理。
2、特征: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事项和权限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双方都有诉讼行为能力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3)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4、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5、地位:相对独立性:权限内诉讼;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无理要求甚至终止诉讼;还享有法律赋予的固有权利;法院不能通过被代理人实施取代应对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6、取得: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书面方式
7、变更:转委托
8、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⑴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却委托
(3)诉讼结束。
9、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