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十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5
中第十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所得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投资小、费用低。
(4)能够阻止投资、分散风险;
(5)流动性强。
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券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的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证券投资是由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期限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撤回投资,如要撤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边线;投资基金则需要时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在交易市场上边线,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申请设立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每个发起人的失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募集
1.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4个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发起人应当与基金募集前3天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
三、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以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有证券交易所制定,保中国证监会批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也要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基金管理人
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的义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人只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不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门不应挂靠或者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4.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第十七章 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期货交易概述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
期货交易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一种。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二、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1)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
(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
(3)实物交割率低。期货合约的完结并不一定必须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买卖期货合约者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低效,无需再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因此,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于5%;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全额货款,只需付3%到5%的履约保证金。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持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未月的风险很小。
三、期货市场功能
1.发现价格功能,自期货交易以来,发现价格功能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功能。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
2.套期保值功能,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套期保值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买入保值和卖出保值,两者以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方向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