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十三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2
中第二节 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一、A股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面向公众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本公司职工认购的不超过1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高于20%,主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增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呢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属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6)据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7)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
(8)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股发行的条件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人民币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