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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四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9

  三、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与发展

  (1)概念: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监管。

  (2)发展: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济类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的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政权,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四、财务公司,1984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注册最低限额为¥1亿元。

  第五章 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贷款通则》概述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了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

  2.管辖范围:在我国境内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贷款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贷款的几项原则

  1.合法原则。

  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种类及利率管理

  一、贷款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的分类: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中期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含五年)。

  2.按照有无担保的贷款分类:信用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义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3.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

  4.按照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来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短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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