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四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9
中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
2.设立条件
3.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分支机构
4.农村信用社的变更
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额
3.社员股权的转让
4.退股
四、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2.管理: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连聘连任。
五、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1.接管,接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终止,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央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信托业的分类,以主体划分为:个人信托、雇员收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公益信托;按客体划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金融信托。
2.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2)信托受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