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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三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8

  6.投资总额限制,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

  7.固定资产限制,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

  8.流动资产,比率保持在25%.

  9.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

  10.计提呆账准备金。

  11.补充注册资本,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

  12.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为中国公民。

  13.财务报表。

  14.其他监管。

  五、外资金融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1.正常解散,在终止业务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2.资不抵债解散

  3.注销登记

  第三节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一、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代表处,应该具备的条件。

  2.审批程序。

  3.总代表处与代表处的名称。

  二、监督管理

  1.人员管理

  2.报告制度

  3.批准或备案事项

  三、代表处的撤销,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由其外国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

  一、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总代表、首席代表、代表。

  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认定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总代表和首席代表。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与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学历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的影印件;会计师、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影印件。

  四、变更与取消

  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或取消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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