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3
中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一、监管的目的和范围
1.目的: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待补充)
2.监管手段:直接手段有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的审批权,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对金融机构贷款权,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间接手段有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二、对金融机构的审批
1.市场准入的审查,对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限制金融机构的数量。
2.准入的条件:审查注册资本的数量,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完善程度,金融市场的饱和程度。
三、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
2.分业经营的监管
3.结算纪律的监管
4.利率监管
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6.贷款风险的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
四、金融市场调查和统计
1.金融市场统计,统计的原则要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和统一性。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的基础也是金融信息的调查与统计。
2.金融统计程序,主要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
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与会计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报表与年报,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年度报表应该在第二年的3月份钱编制完毕。
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责任的特点
1.直接责任者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刑侦诉讼的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的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