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税制章节重点:消费税与营业税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7
中(一)1.定义: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
(1)调节消费 ①调节消费结构 ②限制消费规模 ③诱导消费行为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制度 考试用书
1.征税范围:五类11种P118 P123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税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3.征税对象:消费税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
4.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其“税基”是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
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其“税基”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消费税额=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
5.特殊规定
(1)没有同类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进口消费品 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自产自用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4)对于包含增值税的消费品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6.税目和税率的确定
(1)税目:P123
(2)税率:3~45%共设14档(单件套→单算,成件套→从高)
(3)确定依据:
①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②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
③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④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⑤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7.纳税方法和地点
(1)方法:“三自纳税”,“自报核缴”,“定期定额”
(2)地点: ①生产销售,自产自用→核算地
②委托加工→受托者向所在地缴纳
③进口→报关地海关
8.减免税:出口免税
四、营业税
(一)1.定义: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1)征收涉及面广,包括第三产业的很多部门,可以发挥普遍调节作用。
(2)征收项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性强。
(3)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将逐步增加,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二)我国营业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除工业,农业,商业,修理修配业。 P128
2.纳税人: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税目:9个 P129
4.税率:比例税率,分三档,3%,5%,5%~20%
5.计税依据:营业额
(1)公式:营业额=营业额×税率 (其中营业额一般为全值,但也有例外)
(2)特殊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核定营业额 P132
①按当月提供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近期提供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公式: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④按外汇结算的营业额,按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排价折合为人民币,对金融保险业的折算汇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6.减免税
(1)原则:①减免税权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②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一律不予减免税。
③统一减免税尽可能少,根据这一原则,只保留一部分政策性较强的免税项目。
(2)免税项目:P132
(3)起征点:按期(月)纳,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日)纳,营业额50元。
7.纳税期限:金融业:一季度 保险业: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