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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5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13

自学考试《餐饮业法规》章节考点:第5章

  第5章 餐饮企业连锁经营法律制度

  1. 餐饮企业连锁和企业集团的概念、规模经济与餐饮企业连锁化。餐饮企业连锁的竞争性优势和弱点。

  1) 餐饮连锁经营划分为3种形式:

  标准连锁形式、自愿连锁形式、特许连锁形式。

  标准连锁经营:也称直营连锁,即餐饮集团直接设立或投资设立连锁店。

  规模经济:标准连锁经营具有资产一体化的特征,即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或每一家连锁分店的股权皆被同一主体所控制。

  自愿连锁经营:指保留单个联合体内各自独立所有权的联合。

  规模经济:成员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可以使用成员店各自的店名商标;总店或主导企业与成员店之间并不存在经营权的买卖关系,他们主要是靠合同和商业信誉建立一种互助互利关系,以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总店与成员店之间是协商和服务的关系。

  特许连锁经营:指以经营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为核心的连锁经营,即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企业象征的使用及经营技术、营业场合或区域等),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和营业权。

  规模经济:特许连锁具有决策珠特征;特许连锁实行独立核算;特许连锁总店与其授权成立的特许店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2) 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的主要优势: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

  (1)实行科学管理,推行统一的标准化的经营和管理办法。

  (2)统一的服务系统和网络。

  (3)统一的人才培训。

  (4)统一的市场调查与分析。

  (5)统一的标志。

  弱点:

  (1) 企业内部联系问题。内部联系复杂,易产生误会冲突,丧失经营良机,经连锁集团带来损失。

  (2) 机制问题。统一性优势比较明显,但往往会使各连锁店丧失自主经营权,不易完全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

  (3) 管理费用问题。机构庞杂、费用开支较大。

  2. 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种形式:

  一是连锁餐饮集团(即总公司)通过直接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建立连锁分店;

  二是连锁餐饮集团通过直接投资设立或与他人合资或购入其他餐饮公司的股权等形式建立连锁分店。

  3. 餐饮企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鉴于条款。(2)餐饮企业建设条款。

  (3)管理期限条款。

  (4)餐饮企业的使用管理条款。

  (5)管理费及所有权人利润条款。

  (6)税前利润条款。

  (7)管理人与所有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8)企业的维修、改选条款。

  (9)合同的终止条款。(10)争议的解决。

  4. 特许权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

  (2)特许权的内容。

  (3)特许权的转让费和服务费。

  (4)特许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义务及其关系。

  (5)特许权转让人的保证和声明。

  (6)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7)保密责任。(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

  5. 有关特许权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中连锁集团的名称、标识的法律问题。

  (2)合同中连锁集团的计算机软件、文字资料及录像资料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合同中连锁集团的有关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方案、计划、情报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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