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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31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效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

  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

  2、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在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

  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1)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

  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

  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

  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

  援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和程序: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分别执行相结合的体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标示行为:

  (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

  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服务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市场形象,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消费者因识别困难或不能造成选择错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利益。

  (3)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方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和介绍

  行为的目的是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牟取商业利益。

  行为的后果侵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自己却因此获取了不道德且违法的利益。

  (4)类型:

  a.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的标的:大多同时也是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商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号等。

  仿冒行为的类型:商标仿冒行为、商号仿冒行为、原产地名称仿冒行为和产地标志仿冒行为、仿冒商业性特殊标记、仿冒商品的特殊外观

  仿冒行为的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b.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含义: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虚假陈述行为的方式: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其他虚假陈述,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及其录影、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隐性广告即用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如以科技创新产品的名义,如开产品鉴定会、新闻发布会、学术座谈会等做商业广告,或者在大众传媒中,将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

  虚假陈述的特征: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

  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

  虚假行为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虚假陈述的认定:虚假陈述中的“虚假”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广告内容虚假。另一种则是广告内容真实,或对其拆分的理解真实,但一般受众的认知效果与真实情形不一致,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对此类虚假陈述可以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致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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