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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31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

  1、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定义: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

  2、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3、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

  (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

  (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

  (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

  四、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1、宏观调控权概念: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2、宏观调控权配置:

  (1)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2)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a.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b.需注意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

  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

  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

  五、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1、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目的:

  (1)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式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

  (2)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发生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

  2、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单一的宏观政策或调控手段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2)只有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才能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3、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1)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

  (2)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

  (3)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宏观调控法》。

  4、国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立法实践: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

  5、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1)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委员会(2)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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