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28
中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三)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教育法》第26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应当包括组织的、人员的、物质的、经费的四个方面。(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是指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2)有合格的教师。学校及其他教育教育机构一般由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构成,其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设立,除了要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外,还需要不断的投人流动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设备、设施的消耗、更新,人员的工薪、福利等,因此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等。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审批,如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同样,也只有经过批准,才一能变更或终止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审理教育机构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申请办学的机构份额和设置程序标准,则必须予以登记注册。
3、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怎样的沿革?
答: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如下的变化:(l)校务委员会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接管了学校的工作。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委员会有进步的教职员工组成,实行民主管理。(2)校长责任制。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中央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中小学生暂行章程(草稿)》,草案中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委派,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拥有最后决定权。(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一切学校应该接受党委的领导,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这一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增强了对行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4)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教育部下发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5)革命委员会制。(6)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年,教育部重新修订了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指出中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的讨论决定,《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经常性工作”。(7)校长负责制。1985年5月,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决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校长负责制也是我国现行的学校领导体制。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第一,学校领导体制效能发挥得如何,就是要看学校管理的主体——校长、书记、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否协调、理顺,三者之间的功能是否能够发生整合。第二,进一步有效地、合理地加强学校领导体制的法制规定性是保证学校管理系统有效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是教育法制化的根本要求。第三,加强校长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负责制度这是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管理规律的必然要求。第四,学校领导体制的抉择,是教育、政治、经济共同作甩的结果,学校领导体制的类型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相联系。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如下:(1)民主管理与监督原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应按照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章程、政策的规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审议、咨询和监督机构,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对领导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管理和监督原则,还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应科学合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分工合作,又要相互制衡,防止个人专断独行。(2)权变性原则。权变性原则是现代管理中的一条重要规律。学校领导体制的实行也要遵循这一规律,这种权变性表现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种类、层次和规模各不相同,因此其内部管理体制也就不可能是划一的模式,只能根据其性质、种类、层次、规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目前已经实行的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不同的形式。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小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高等学校中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