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28
中5、在什么情况下教育法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适用?
答:教育法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来实施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的支持的情况下,必须由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不可以自行解决的,必须有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是履行、实施教育法的一个方面。(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有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法律制裁也主要是行政制裁。
6、法律遵守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答: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百姓。从守法的内容来看,它应包括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等。首先,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二级大法,是对某一社会关系基本内容和基本任务的确认。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因此守法必须首先遵循宪法和法律。其次,守法还要求遵循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为实
施宪法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也应当遵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在法律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例如,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又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干部继续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各种机构。
8、学校及其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而企业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动力。因此,对企业可以直接以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其对社会的贡献,而学校的效益性而表现在由于提高了人的智力水平和劳动能力,因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国家出于公益性的要求,拿出一部分财政收人用行政的办法分配给学校,资金的使用无需偿还。而企业必须要拥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产,并以这种资产为基础,进行经营性活动,经过不断的周转,实现增值。(3)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做出必要的限制。国家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享有办学决策权、用人自主权、招生分配权、经费适应权、学校财产权。而企业根据市场规律的要求,必须拥有很多的自主权。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的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国家虽也会用计划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控制,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