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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业药师《药学专业知识二》系统备考:第十四单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26

  第十四单元 眼科疾病用药

  第一节 抗眼部细菌感染药

  ―、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

  (―)作用特点

  局部给予抗菌药(滴眼剂、眼膏剂)眼科细菌感染疾病的首选方法:作用直接、疗效显著、用量较小。

  仅在严重感染病例时全身给药。

  1.氯霉素

  结膜炎、角膜炎、眼睑缘炎、沙眼。

  【注意】

  (1)出现口腔苦味可继续使用氯霉素特性。

  (2)长期使用可引起视神经炎或视盘炎(特别是儿童)应即停药,同时服用维生素C和维生素B。

  2.红霉素沙眼、结膜炎、角膜炎、眼睑缘炎及眼外部感染。

  3.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细菌性结膜炎、角膜炎、角膜溃疡、泪囊炎、术后感染。

  4.利福平细菌性外眼感染,如沙眼、结核性眼病及某些病毒性眼病。

  治疗沙眼:6周。

  【注意】可能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计数减少,并导致齿龈出血和伤口愈合延迟等,应避免拔牙手术。

  5.四环素可的松沙眼、结膜炎。

  【注意】

  长期频繁使用可致青光眼、白内障和眼部真菌感染;角膜、巩膜溃疡者用后可能会引起穿孔。

  淋球菌性结膜炎全身及眼局部抗菌药。

  衣原体感染会导致致盲性沙眼和包涵体性结膜炎口服阿奇霉素+局部滴眼剂(氧氟沙星、利福平、磺胺醋酰钠)。

  细菌性眼内炎结膜下注射、前房内注射、玻璃体腔内注射及全身途径来给予抗菌药物。其中以玻璃体腔内注射最为重要;

  眼科手术后引起的细菌性眼内炎眼内注入万古霉素或头孢他啶。

  (二)禁忌症

  1.抗眼部细菌感染药不宜长期使用以免诱发耐药菌株或真菌感染。

  2.单纯疱疹性或溃疡性角膜炎患者禁用四环素可的松眼膏剂。

  二、用药监护

  (一)监护给药的合理性

  1.滴眼剂一次1滴即可。可每间隔2h给药1次;

  2.痊愈后持续用药48h;

  3.药液不可直接滴在角膜上;

  4.滴药后切勿用力闭眼,以防药液外溢。

  (二)监护联合应用糖皮质激素的风险

  糖皮质激素优点抗炎、加速治愈;

  风险诱发真菌或病毒感染、延缓创伤愈合、升高眼压和导致晶状体混浊。

  尤其不能给尚未确诊的“红眼”患者开具此类药可能是单纯性疱疹病毒感染。如使用此类制剂,不应当超过10日,并定期测量眼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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