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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政策与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

来源 :考试网 2017-04-13

  2017年中级社工政策与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者由于年龄性别的原因,或者由于身体精神或智力的缺陷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策法规的特别保护。

  一、1、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发展趋势,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以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以3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

  2、1996年颁布实施的《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2000年的出台的《中共中央国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确定了21世纪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我国老年人社会政策法规的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4、家庭赡养与抚养还对老年人的住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以及继承权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5、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三项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老有所养。生活保障权、健康权、文化教育权、生生照料权等权利。

  6、获得物质帮助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老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即三无老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7、老年人与社会发展的权利作出了规定:①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②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③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8、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加强法制建设②积极开展维护才能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权益法工作。③健全法律援助制度④大力弘扬民族传统美德。

  9、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方法:①有关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③有关组织保护。

  二、1、本节将主要围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阐述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方法。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拨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4、文化教育权利包括: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地的实际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③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①主管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③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6、司法保护包括:①立法保护②司法和执法保护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④法律服务的援助。

  7、我国早在1991年即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扶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9、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包括:①家庭保护②学校保护③社会保护④司法保护。

  10、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屡教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①工读学校矫治②司法矫治③包容。

  12、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3、安置孤儿的形式:①家庭养育②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③收养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14、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包括:①财政部门职责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③卫生部门职责④教育部门职责⑤劳动保障部门职责⑥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⑦公安部门职责:⑧司法部门职责⑨建设部门职责⑩民政部门职责⑾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

  15、民政部门职责包括:①加强协调指导②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③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④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1、根据2006年12月1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有残疾人,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2、康复权包括:康复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的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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