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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基础辅导第五章 第二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10-15

2019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基础辅导第五章 第二节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成立的条件

  1、 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1)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1)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不受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2、办理机关:民政部门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有效: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1)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

  2)人民法院确认收养无效,以判决形式确认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一)协议解除

  1、条件:1)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二)诉讼解除

  1、条件: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

  2)养子女成年的解除

  2、程序:应当进行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解除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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