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基础辅导第五章 第一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10-13
中2019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基础辅导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1)违反一夫一妻制
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
4)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 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 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 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4) 禁止疾病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现;
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3)宣告机关和程序: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1)在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
2)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子女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婚姻住所决定权
4)日常家事代理权
5)计划生育义务
6)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7)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1、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
2)分别财产制
3)剩余共同财产制
3、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相互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一)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标准:1)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进行调解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程序:调解:1)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3)协议不成,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
3、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①夫妻身份消失
②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③夫妻继承权丧失
(2)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①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②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③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哺乳期跟母亲;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考虑其意见。
2)抚育费的负担:有固定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3)期限:至18周岁
4)给付办法:定期或一次性,可金钱或实物。
5)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3、离婚救济制度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条件: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的;
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方式:短期或一次性的帮助,确有必要的可长期的帮助。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构成要件:①有损害事实
②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
③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不离婚则不适用
⑤请求权人无过错
四、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
2、调解:1)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调解
2)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阻止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3、制止
(二)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家庭成员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赔礼道歉
9)丧失监护权
10)丧失继承权
11)中止探望权
12)解除收养关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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