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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吴某应聘到S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

来源 :焚题库 2021-04-29

问答题2018年初,吴某应聘到S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双方约定了吴某在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公司;如因私脱离公司,应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此后,S公司为吴某办理了人才引进等相关手续,并支付招聘服务费7800元。
 2020年2月1日,吴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未获得批准。此后吴某一直工作至2020年7月2日,S公司支付其工资至7月底。2020年8月,吴某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就一直未上班。S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未果,于2020年9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6260元,赔偿损失8万元,并返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中吴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剖析。
 

参考答案:(1)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以及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返还。
 (2)吴某在S公司未予批准辞职申请后,继续工作5个月,应视为吴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吴某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属于旷工性质。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S公司依据原协议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6260元,赔偿损失8万元,由于协议已被废止,故不能获得支持。
 (4)S公司为引进吴某支付了代理招聘服务费7800元,由于吴某违约,该笔费用已成为S公司的损失,吴某应予以赔偿。
 (5)S公司为吴某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公司为其补缴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吴某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返还给S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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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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