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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27

  【案例三】对不满14周岁的人能实施“征收处罚”吗?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男,生于1984年元月8日)。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局对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请问: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某区公安局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案例四】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997年12月1日,某县个体户曹某在家中杀好一批猪,当其在市场摊位上销售时遇到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检查,以其杀猪未经批准,没有卫生许可证为由,令其将肉摊上的猪肉,连同家中宰好的猪肉,杀猪工具一同搬到镇卫生院。当日下午,食品卫生监督员向其宣布了没收猪肉、屠宰工具和罚款的通知手续。曹某以其猪肉已是依法检验合格为由,拒绝缴纳罚款、食品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当即加处罚款200元。

  请问:本案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该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合法之处: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时,只是事后通知而已。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过必要的调查与检查,证据不充足: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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