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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主观题阶段练习:刑事诉讼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4-01

2020年“法考”主观题阶段练习:刑事诉讼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法的特征。

  2.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二、论述题

  1.试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区别。

  2.试述守法的含义。

  3.试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案例分析题

  刘某、邱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

  答案部分

  一、简答题

  1.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的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答: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论述题

  1.答:一、法律渊源的不同。

  民法法系的成文法系,法律以制定法为准,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则包括各种制定法和判例,而判例有时其主要的部分。

  二、法典编自的不同

  民法法系在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普通法法系其法律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发展起来的。

  三、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

  民法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制法律,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制法律。

  四、法的分类不同

  民法法系国家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五、诉讼程序不同

  民法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式的特点,而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极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

  2.答:一、守法的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一切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的内容或守法的范围

  1、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等在内的法律

  三、守法的要求

  守法的要求是指守法主体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所应达到的结果或程度

  3.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 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理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我们的法理学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要吸收比较法学和法史学的研究成果,尽可能了解和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的研究成果。正因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所以,它也被法学家们称作“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中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三、法学的方法论

  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在一定意义上,科学的方法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通道。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的研究,正在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

  鉴于上述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认真学习法理学,切实掌握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树立科学的法律观、民主的法制观,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思考法律问题,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确立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学理论素质,是十分重要的。

  三、案例题

  答:

  (1)县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徒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有人民法院做一审法院。

  (2)县法院在法院调查中对三被告一同讯问是错误的,应分别讯问,以免互相串供。

  (3)由于被告人的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是错误的,发现一审法院在管辖上有错误,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提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

  (4)本题所述二审法院对邱某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得加重对邱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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