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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重点要点:成本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23

  成本法

  7.3.1 运用成本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

  (2) 测算重置成本;

  (3) 测算各种贬值或确定综合成新率;

  (4) 求出鉴证值。

  基本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7.3.2 采用成本法价格鉴证的前提条件是:

  (1)被鉴证标的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应当具备较充足的、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物品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且这些耗费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7.3.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物品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品的鉴证。

  7.3.4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资产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附录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残值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物品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物品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

  7.3.5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7.3.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7.3.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7.3.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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