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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理论与实务》考点: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9

  (一)概念: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坏。其损失价值是指修复事故车辆车损部分所需的费用。

  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载物、道路设施以及牲畜损失评估,按《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执行。

  (二)价格评估

  1、整车价格评估: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估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因素确定成新率。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估价。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下浮20%—30%进行估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按照毁损时的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实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评估应包括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

  2、零配件价格评估

  应采用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销售价

  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进行估价。

  进口零配件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配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至本地的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发动机箱占整车价格比例15%

  变速箱占整车价格比例8%

  前后桥占整车价格比例17%

  车体占整车价格比例60%

  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占整车价格:

  车门占整车价格比例3%

  座椅占整车价格比例2%

  音响占整车价格比例1.5%

  现场评估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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