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做题第七讲
来源 :考试网 2019-01-30
中1Z304030相关合同
【习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有( )。
A.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B.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C.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D.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E.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答案】ABC
【解析】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考点来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习题】下列关于承揽合同中的规定,( )是正确的。
A.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B.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受到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C.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不用赔偿损失
D.承揽人接受工作后,有权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不得就此解除合同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B错,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C错,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D错,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来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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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作一批预制板,乙开工不久,甲需要将预制板加厚,遂要求乙停止制作。关于甲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支付相应部分报酬
B.甲不得中途要求乙停止制作
C.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D.甲不用赔偿乙损失
【答案】A
【解析】该题考点是承揽合同的特点。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来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
【习题】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点来源】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习题】甲建筑公司向乙材料供应商订购了一批材料。当这批材料被按期送到指定地点时,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发现,除了订购合同约定的材料外,还多出了一部分材料,经了解属于供应商疏忽所致。双方协商后决定,暂时由甲方代为保管这部分多出的材料,并向乙方收取合理费用。代管期间当地气候出现异常,尽管甲方采取了正确的保护措施,但仍有部分材料发生变形,由此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C.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管费用
D.乙公司应负担代管费并承担其损失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代管材料发生变形并非甲方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因而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合理的代管费用,并承担其损失。
【考点来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习题】乙公司将甲承包商订购的材料交由丙公司运送,约定运费由甲支付。运输途中遭遇山洪,全部材料被毁。关于此损失的责任分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支付运费
B.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C.乙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D.材料损失由甲承担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丙不得要求甲支付运费。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材料损失应由甲承担。
【考点来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习题】某建筑公司与某设备供应商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除购买一台大型设备外还捎带采购几个零部件。验货时发现该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零部件满足质量要求。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建筑公司可以解除设备买卖合同
B.解除设备合同的效力及于零部件
C.解除设备合同的效力不涉及零部件
D.建筑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这台设备
E.建筑公司可以解除设备合同但不应拒绝接收零部件
【答案】ABD
【解析】对于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此,建筑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这台设备或解除设备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零部件。
【考点来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习题】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梁某并未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除了应归还本金外还应偿还借款期间和逾期的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
A.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B.法院对偿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C.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D.法院对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予以准许。因此,本题应选B才符合上述规定。”
【考点来源】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