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人力资源师四级专业能力模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来源 :考试网 2019-10-10
中2019年人力资源师四级专业能力模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简答题
1.自然人陈某(系中国公民)于2004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陈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路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路某在陈某和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乙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5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长路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乙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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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3.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二、综合题
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2.2007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