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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员考评测试题及答案十三

来源 :考试网 2019-01-30

  三、简答题

  1.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包含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除了法定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约定条款。一般常见的约定条款有以下内容:

  (1)试用期限。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2)培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培训的条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的支付方法、服务期限等。

  (3)保密事项。劳动过程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一项基本义务。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以及企业效益,选择协商确定补充养老、医疗等保险和适应企业特点的福利待遇。

  (5)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所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经双方商定,均为合法有效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只能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因为用人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不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签订合同只能出自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理,用人单位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唯有此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如对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劳动合同不能成立。由于实际中常见的是用人单位备有事先拟就印制的“定式合同”,又不允许劳动者对内容做改变,这时,其中违反平等互惠原则的条款、与劳动立法宗旨相矛盾的条款,以及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或义务以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的条款,应该不为法律所认定。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包括今后可能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和法规,也包括民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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