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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考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05

  三、计算问答题

  1.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50000吨原油,支付不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包含包装费及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0万元。

  (2)开采10000吨原油,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232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2万元、包装费1.16万元,另外支付运输费用7.02万元。

  (3)将开采的1000吨原油通过关联公司对外销售,关联公司的对外含税售价为0.39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业务(1)中该石化企业是否应对从国外某石油公司进口的原油计算缴纳资源税,如需要计算缴纳,计算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答案及解析】

  (1)不需要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缴纳资源税的资源的开采地点是“境内”,这会带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

  (2)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延期付款利息和包装费均属于价外费用。

  应缴纳的资源税额=(2320+2.32+1.16)/(1+16%)×10%=200.3(万元)。

  (3)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应缴纳的资源税额=1000×0.39/(1+16%)×10%=33.62(万元)。

  2.李某是我国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初李某与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本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不含李某工资)。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至12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汇算清缴时计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额。

  【答案及解析】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6000元,所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本题中有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11-20000=10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9000×20%-10500=11300(元)。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税费按次序如下。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等。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①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6000×4×(1-20%)×20%=3840(元)。

  ②汇算清缴时计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额=6000×4×(1-20%)×9=17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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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7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6年6月,以17760万元拍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16年7月起,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一期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6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290万元。

  (3)2017年3月,该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3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因素,该项目未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成本包含的项目。

  (2)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7760×(1+5%)×50%=9324(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600+(9324+6000)×5%=1366.2(万元)

  加计扣除=(9324+6000)×20%=3064.8(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9324+6000+1366.2+290+3064.8=20045(万元)

  (5)增值额=31000-20045=10955(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955/20045×100%=54.65%,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10955×40%-20045×5%=3379.75(万元)。

  4.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甲厂)是真正的纳税人。本题未告知乙厂同类焰火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组价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销售部分对应的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37.5+5)÷(1-15%)×60%=30(万元)<38万元,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3)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5)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额确定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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