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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考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05

  四、综合题

  1.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8年12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从国外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4.2万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10万元,该进口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该企业未分开核算。

  (4)将购进的一批瓷砖用于新建的自建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该批瓷砖为2018年11月购进,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已计入2018年11月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发生外地出差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6.36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关税税率为10%,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2)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2)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4)分别计算业务(3)企业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

  (5)计算业务(4)企业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6)计算业务(5)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7)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8)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9)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10)计算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及解析】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注意,价税分离时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3000-1200)÷(1+10%)×2%=32.73(万元)。

  (2)销项税额=3000/(1+10%)×10%=272.73(万元)。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注意,价税分离时用“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4000-1500)÷(1+3%)×3%=72.82(万元)。

  (4)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80+4.2+3.8)×10%=8.8(万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6%=(80+4.2+3.8+8.8)×16%=15.49(万元)。

  (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0×40%=16(万元)。

  (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36/(1+6%)×6%=0.36(万元)。

  (7)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1200/(1+10%)×10%(业务1分包款)+15.49(进口机器设备)+0.10(进口机器设备国内运输费)+0.36(出差住宿费)=125.04(万元)。

  (8)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272.73(业务1销项税额)-(125.04-16)+(4000-1500)÷(1+3%)×3%(业务2应纳税额)=236.51(万元)。

  (9)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36.51-32.73-72.82=130.96(万元)。

  (10)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税率+两个附加的征收比率)。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0.96×(7%+3%+2%)=15.72(万元)。

  2.位于某市的一家生产企业,2018年度会计自行核算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500万元、投资收益1500万元,应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42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500万元、营业外支出3200万元、税金及附加6100万元、管理费用6500万元、销售费用13000万元、财务费用31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600万元,拟申请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相等,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40万元,201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2018年度自行核算存在以下问题。

  (1)一栋闲置生产车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原值650万元,已提取折旧420万元,车间余值为230万元。

  (2)2018年12月8日,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不含增值税的金额22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并办妥权属证明,当月已经提取折旧费用20万元,但未缴纳契税。

  (3)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捐款360万元。

  (4)扣除的成本和管理费用中包含了实发工资总额5600万元、职工福利费9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0万元。

  (5)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包含全年发生的广告费11300万元、业务招待费660万元。

  (6)财务费用中含向非居民企业(非关联方)借款支付的6个月利息费用130万元,借款金额为3200万元,当年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息率为6%。

  (7)管理费用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60万元。

  (8)投资收益中含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150万元。

  (9)收入中含技术转让收入2300万元,与收入对应的成本和税费共计14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契税税率为4%,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30元/m2)

  (1)分别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计算该企业12月购置办公楼应缴纳的契税。

  (3)分别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的利润总额、向贫困山区捐款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分别计算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说明国债利息收入、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2018年度补缴的房产税=650×(1-20%)×1.2%=6.24(万元)。2018年度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30÷10000=3(万元)。

  (2)该企业12月购置办公楼应缴纳的契税=2200×4%=88(万元)。

  (3)该企业2018年度的利润总额=2600-6.24-3+20=2610.76(万元)。

  向贫困山区捐款扣除限额=2610.76×12%=313.29(万元),实际发生3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313.29=46.71(万元)。

  (4)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600×14%=7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0-784=13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600×2%=1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600×8%=448(万元),无须调整。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136+8=144(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68000+6000)×15%=11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00-11100=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60×60%=39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8000+6000)×5‰=370(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7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6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0-370=290(万元)。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扣除限额=3200×6%/12×6=96(万元),实际发生额1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96=34(万元)。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60×75%=345(万元)。

  (8)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150=220(万元)。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2300-1400=9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500)×25%×50%=50(万元)。

  (10)应纳企业所得税=(2610.76+46.71(公益性捐赠支出)+144(三项经费)+200(广告费)+290(业务招待费)+34(利息支出)-345(研发费支出)-220(免税收入)-900(技术转让所得)×25%+50=515.12(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15.12-240(预缴税款)=275.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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