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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笔记(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1

  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三违”行为是直接责任。

  事故性质的认定:

  自然事故:由于地震、雷击、山体滑坡、海啸等不在防范范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

  技术事故:由于受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使生产中运用的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引发的事故。

  责任事故:由于人员应履行而没能履行应尽的职责引发的事故。

  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责任追究:493号令第一节:法律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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