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

导航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三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12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三章章节讲义第二节

  (四)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上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

  2.有关事故调查的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事故图(表)的绘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五)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4)特大事故大的调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2.煤矿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除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职责和权利

  1.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涉及其他地区、有关部门或者军方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有关部门或者军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依据及目的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减少事故负面的影响。

  (4)分级管辖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严重级别来进行的。

  2.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73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目前,已经将国务院令第34号和75号合并,出台了新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故其作为现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

  3.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4.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关系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惟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做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