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考点:债券市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03
中【考点七】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及分类
建议关注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及分类。(掌握)
(一)金融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1.金融债券的定义
金融债券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金融债券的分类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1.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债券的分类
分类 |
内容 |
信用公司债券 |
(1)亦称无担保债券,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仅凭筹资人信用发行的债券 |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
(1)以不动产如房屋等作为担保品 |
保证公司债券 |
常见担保人——政府、银行、母公司。实践中,保证行为常见于母子公司之间 |
收益公司债券 |
是特殊债券,利息只在有盈利时才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付清利息后才可对股东分红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1)这种债券附加转换选择权,在转换前是公司债券形式,转换后相当于增发了股票 |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
(1)是公司债券附有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 |
可交换债券 |
(1)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
(三)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
|
定义 |
分类 |
企业债券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
【考点八】我国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建议关注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了解)
(一)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发行:国家开发银行(发债最多,仅次于财政部,是第二大发债主体)、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探索性改革:市场化发行、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2007年可在港发人民币债券。
2.商业银行债券
(1)普通债券:信用债。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发行方式:公开或私募。可一次、可分期。
承销方式: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
(3)混合资本债券:2006年。混合资本工具,兼有股本性质和债务性质。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可公开发行、可定向发行。
混合资本债券的四个基本特征:
①发行年限及赎回:15年以上,10年内不可赎回。
②关于延迟支付利息: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亏损,12个月内未向股东派现,延期支付利息。
③清算时:一般债务——>次级债务——>混合资本债券——>股权。
④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无力清偿优先等级的债务,可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2011年11月首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获准发行。
商业银行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
(1)证券公司债券,2003年,证监会审核。不含可转债和次级债。
(2)短期融资券,2004年。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2010年。向股东或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股本之前。
长期次级债务:2年(含)以上,按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分别为5年(100%)、4年(90%)、3年(70%)、2年(50%)、1年(20%)。
短期次级债务:3个月(含)—2年内,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11年
(1)长期性,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
(2)次级性,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优先股和普通股)。
(3)中资、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均可发行。
(4)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可转让。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
(5)保监会依法监督。
5.财务公司债券,2007年。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要有担保、可流通转让。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1)2009年。
(2)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批准设立,为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央行对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银监会对资格进行审查。
7.资产支持证券: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补充】中央银行票据:央票,特殊的金融债券,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3个月—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