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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考点:股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30

  【考点七】我国的股票类型

  建议关注我国的股票类型及划分标准。

  (一)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可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1)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2)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3)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之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

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2001年之后,境内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这类股票称为“B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N股是在纽约上市的外资股,S股是在新加坡上市的外资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等)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

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2)募集法人股份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已上市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4)其他

  【考点八】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建议关注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1.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决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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