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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4-02
中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例题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有违法所得的,所受的处罚为( )。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D.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A
【解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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