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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4-02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本章练习 知识点讲解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发行;

例题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有违法所得的,所受的处罚为( )。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D.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A

  【解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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