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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3-19
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 息、资料;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注明出处和著作 权人。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 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 节目或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 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1、保持独立性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
2、保持客观性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3、公平对待发布对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 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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