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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让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总结(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20
中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总结,以下考点均为
历年证券考试真题考点,需要重点记忆。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证券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 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3.证券分析师的定义
证券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证券市场、证券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向投资者发布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4.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5.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6.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1)谈话提醒。
(2)警示。
(3)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4)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5)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1)谈话提醒。
(2)警示。
(3)责令整改。
(4)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谈话提醒,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提醒其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采取谈话提醒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对象本人签字认可。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向自律管理对象告知风险状况或者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以提示、关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采取警示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应采取的防范或者纠正措施,以及向协会提交采取防范或者纠正措施报告的期限。责令参加强制培训,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接受以特定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强化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采取责令参加强制培训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强制培训的种类、要求、方式、时间和地点。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是指协会责令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进行内部处理的自律管理措施。采取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及其所在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内部处理的期限和提交处理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处理报告。责令整改,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采取责令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7.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情形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账户应提交的材料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4)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6)《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9.自律措施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