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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四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15

  【例题·多选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 )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A.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C.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

  1.《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

  (2)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4)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

  (5)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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