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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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10

  【例题·多选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 )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A.客观公正

  B.诚实信用

  C.地位平等

  D.互利互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考点五】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1)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4)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3)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上述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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