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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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03

  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接受;已经接受的,不予注册,并处以警告。

  第八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3)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5)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6)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7)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8)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10)从事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11)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12)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将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2)宣传推介基金;

  (3)发售基金份额;

  (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擅自开办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

  (2)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二)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规定,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例题·多选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其主要职责包括( )。

  A.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B.代理发放红利

  C.基金交易确认

  D.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3)基金交易确认;(4)代理发放红利;(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例题·多选题】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的活动有( )。

  A.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B.宣传推介基金

  C.发售基金份额

  D.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2)宣传推介基金;

  (3)发售基金份额;

  (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说法有误的是( )。

  A.证券公司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B.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C.证券公司可以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D.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选项C错误,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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